315金融消保专栏

以案说险: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要不得,勿贪小利“引火烧身”
发布日期:2020-03-19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来源: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一、案例简介

20191115,龙岩市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来到某行申请开立对公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银行柜员按业务流程收集和审核开户资料,当经办柜员和柜员主管现场与廖某核实开户意愿及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地址时,发现法定代表人含糊其词,无法说出具体的经营规模和经营地址等信息,完全不了解企业情况。鉴于上述可疑情形,经办柜员与柜员主管告知廖某,企业应按照按账户管理法律法规使用账户,不得将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这时廖某才告知银行工作人员,他本人原无开户意愿,是他人允诺支付人民币500元的“好处费”,让其提供身份证件并到银行签字确认开户,廖某才到银行申请开立对公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

经办柜员与柜员主管得知该公司开户非法定代表人本人意愿开户,判断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存在将本人证件出借他人注册公司的可疑情况,就相关风险和隐患进行提示,最后拒绝该公司的开户请求。

二、案例分析

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出租、出借、出卖给他人,犯罪分子便利用这些租来、借来、买来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对公账户开立的尽职调查和法人开户意愿核实是开户的必需程序。中国人民银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身份识别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廖某存在将本人证件出借他人注册公司并办理企业结算账户的行为,银行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此业务。

三、温馨提醒

当前,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形势严峻,个别不法分子利用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从事电信网络欺诈、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企业及个人应注意:

为了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单位或个人在账户使用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掌握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典型手法及应对措施、转账汇款注意事项,强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

二要深刻认识到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法律责任及其危害性,不可向不法分子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牟利。

三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妥善保护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确保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受侵害。

(二)金融机构应注意:

金融机构应加大账户管理和支付结算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主动通过网点公示、客服短信、官网、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方式持续向客户宣传普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典型手法及应对措施、转账汇款注意事项、买卖账户社会危害、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和支付结算常识等内容。

要积极开展消费者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知识主题宣传活动向客户传导风险防范知识,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

 

(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建设银行龙岩分行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