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金融消保专栏
【引言】
近年来金融案件频发,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开办银行卡事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通常时间跨度较长且多是跨地作案,消费者往往后知后觉,不易举证,导致维权困难。
【案例背景】
2016年末消费者L至银行查询存款扣收情况时发现被人冒用身份开办了信用卡,导致个人征信产生不良记录。2016年开始消费者L多次向监管部门投诉,要求银行不再向其追偿信用卡产生费用,消除征信不良记录并赔偿维权期间造成的损失。银行办卡时未落实“三亲见”等制度,信用卡非消费者本人办理,银行已将消费者征信不良记录消除并恢复其账户正常业务往来。但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诉求,双方一直无法和解。三明银保监分局引导该案到三明市消保中心调解。
【案例分析】
2019年9月开始,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三明市消保中心多次向分局咨询监管意见,数次走访银行分管领导,业务、法务、消保等部门,并长期与消费者保持良好沟通。在交流过程中,三明市消保中心了解到银行主要症结在于受行内制度制约,需要相关部门的有效认定作为其赔偿依据,所以对于赔偿诉求通常引导消费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对于消费者而言,诉讼方式人力物力成本过高。针对银行方面顾虑,三明市消保中心向银行推荐了人民调解的方式,告知其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纾解银行方面担忧。最终双方于
【案件启示】
消费者举证能力较弱,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而银行机构因应调机制不完善,调解的审批流程和效率不足,更愿意通过诉讼解决争议。调解作为当前以及今后金融纠纷解纷的重要手段,银行机构应树立调解是防范化解投诉纠纷优选方式的理念和“能调尽调、应调尽调”意识,同时尽快完善优化内部相适应的应调机制,充分借助第三方调解组织的公信力和专业力优势,主动建议和引导客户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银客纠纷。
(三明市消保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