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金融消保专栏

【以案说险】手机闪付虽便捷,日常使用须谨慎——福建省消保中心调处一起借记卡闪付纠纷调解案例
发布日期:2021-03-24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来源: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引言]

手机闪付是一种基于手机等移动设备的非接触式支付模式,经过签约验证后,可实现银行卡与手机设备绑定,绑定后的手机相当于一张虚拟“银行卡”,只要使用手机及NFC功能并将手机靠近读取设备即可实现日常小额快捷支付。作为一种新型支付模式,其宣传卖点是便捷、快速,但闪付业务是否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案件背景]

消费者C某先后收到多条银行短信,短信提示其银行卡正在办理,已开通某闪付业务,以及其名下账户支出3000元。事后经核实,其账户在安徽合肥通过“闪付”在ATM机发生无卡取款,C某否认取款系本人所为,随后立即报警并向银行申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银行认为C某自主开通了闪付业务,银行已根据相关交易验证要素进行交易验证,C某应当自行承担损失。双方多次沟通无法达成和解,遂向省消保中心请求调解。

[案例分析]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开通该闪付业务是否须经持卡人本人授权同意,发生存款被“盗取”的责任由谁承担。经访谈,回溯梳理业务办理各环节所知:一是首次开通闪付业务须验证银行卡号和其在银行预留手机号所收到的短信验证码,无卡取款时还须输入该银行卡的账户交易密码,C某也确有收到过银行发送的包括开通闪付业务验证码以及开通成功的短信通知。二是C某曾收到过一条内容为“积分提醒”的短信通知,但对于是否曾点击该短信不置可否。此外,C某还承认其设置的银行账户交易密码与身份证上数字有高度相似。就此争议事实基本清楚,调解员认为,不排除C某因误点不明链接造成信息泄密,且在收到开通闪付业务短信时未引起高度关注及时采取账户挂失等止损措施,而银行在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对于客户身份鉴别与验证手段强度不足。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说理撮合,双方最终接受并达成了互让,并就赔偿数额达成协商一致。

[案件启示]

合同是双方合意一致的民事协议,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对于消费者而言,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和保管义务,如,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设置更为复杂的账户密码,不点击不明链接,关注银行发送的通知短信等,特别是要结合自身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和交易习惯使用恰当的支付方式。而对于银行机构而言,在推广此类新兴业务时也应当重视做好消费者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识别风险、防范欺诈的意识,同时强化客户身份核验的手段,合理设置交易限额。只有各方各尽其责,才能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福建省消保中心银行调处部 高文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