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金融消保专栏

以案说险:贷款担保有风险,签字画押须三思
发布日期:2020-03-19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来源: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引言: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消费水平不断提升,公民间相互担保的行为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保证合同纠纷也呈增长趋势。很多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并没有详细阅读保证合同中的内容,便简单、轻易地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殊不知这一字“千金”,替人担保其实有着很大的风险,有些人直到事后被追究保证责任时才追悔莫及。近日,省消保中心就主持调解了一起长达一年半之久的银行贷款保证合同纠纷。

一、案例背景

C先生在朋友L某的再三怂恿下,为L某在某银行的贷款提供了担保,由于L某经济上出现问题,贷款期限届满后一直拖延还款,银行遂要求C先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清偿L某的全部欠款。经多次催收未果后,银行将两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开庭前,C先生前来省消保中心申请调解,C先生认为在其合同签约时,银行工作人员未就该保证方式作出充分提示说明,致其本人对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不了解,认为银行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提出银行减免部分贷款本息,并撤销对其起诉的诉求。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C先生是否应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银行认为,C先生与该行签订的保证协议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借款人所欠债务。

C先生则认为,在其业务办理和协议签署的过程中,银行并未就“连带还款责任”作出必要提示和说明,造成C先生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保证承诺,对此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根据双方提供的《保证协议》,协议中的保证条款规定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且作了字体加粗提示,C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其签字的法律后果,其签署的此份协议,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即同意为林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C先生以银行工作人员未对该条款充分提示说明为由,主张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能够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之规定,C先生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可以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三、调解情况

C先生向消保中心提出调解申请后,省消保中心随即成立了调解小组,考虑到本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中心指定了一名律师作为本案的首席调解员主持本次调解工作。

1.沟通调查取证、把准调解方向。调解小组多次通过电话、面谈形式与调解当事双方进行沟通,详细了解业务办理过程和双方诉求,经查阅了C先生与该银行签订的保证协议原本,协议中确实规定了该笔贷款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C先生对协议中本人的签名未提出异议,且不否认其同意为L某提供担保的事实。同时经了解,双方此前已进行了长达一年半“拉锯式”谈判,案件如今虽已经进入诉讼审理阶段,但双方均仍有意愿通过庭外和解来解决纷争,只不过一直未能就具体的还款金额达成协商统一。

2.充分陈清利弊,寻求利益共同点。调解中,调解小组一方面向C先生详细解释有关法律关系和责任,告知诉讼可能对其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积极协调银行,建议银行充分考虑对方具有还款意愿,但同时有一定还款困难的实际情况,是否可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酌情减免部分费用。经调解小组多次耐心说服和积极撮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一致,C先生同意尽快筹集资金偿还贷款本息,银行也同意减免部分违约金,待对方还款后,撤回对C先生的起诉。双方在调解现场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四、案例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则有不同,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由于C先生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因此,银行既可以要求债务人L某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保证人C先生主张债权,并且担保关系并不受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变化的影响。该笔贷款还会体现在C先生的个人信用报告中,一旦逾期,还将对C先生的个人信用造成影响。可见,为他人做贷款保证人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消费者应当尤为慎重,不要随意替人担保,更不要为不熟悉的人提供担保,如确实需要,也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一方的贷款用途、信誉和还款能力,在签署担保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的约定,清楚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限,知悉担保行为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否则很可能因为“讲义气”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

结语:调解是建立在当事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只要双方仍然有解决问题的意愿和态度,争议纠纷属于调解可以受理范围,便可申请在第三方调解组织的主持下继续沟通协商,以相对低的成本和均可接受的结果解决争端。本案中,消保中心正是以公平公正的立场,以真正为双方解决问题的初心,换来当事双方的理解互让,促使双方重新回到对话协商的轨道上来,一起长达一年半之久的保证合同纠纷最终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真正发挥了消保中心作为第三方非诉调解组织定纷止争的作用。本案也是省消保中心成立后成功调处的首例已经法院诉讼开庭审理的案件,对于今后开展银行业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福建省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供稿